职权名称 | 对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5YJJJC04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防震减灾法》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
实施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灾害防治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主要检查项目、承检单位名称、被检单位和个人名称、检查方式等。 2.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进行检查,检查过程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检查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可复检1次。 4.检查发现未依规履行地震应急准备和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的,监督其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9142040 电子邮箱:jzqajj2040@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蓟州区兴华大街二经路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