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给付 |
编码 | 120225MZJJF06004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二、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完善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合理拓展保障范围和内容,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 (一)保障基本生活。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于其他困境儿童,各地区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2.《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津民规〔2023〕4号): 三、发放流程 (一)申请。困境家庭儿童的监护人以困境家庭儿童的名义,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社会保障金发放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天津市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户口本、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对确有困难无法提出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但应当履行相应委托代办手续。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查验,并提出初审意见。(二)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 (三)审核确认。区民政局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及时将确认结果反馈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发放条件的,自确认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确认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当在作出确认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发放方式。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足额支付到儿童账户。 (五)终止。依照本通知领取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儿童,在发放期间具有终止情形之一,从次月起终止发放基本生活费:1. 死亡的;2. 家庭不再符合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社会保障金规定的;3. 已满18周岁的;18周岁前享受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且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研究生)就读的,可凭在读相关材料继续享受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从毕业的次月起终止发放;4. 其他应当停止发放的情形。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民政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街(镇)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给付的材料;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 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 5.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适时依法依程序调整给付标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9152607 电子信箱:jzqmz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中昌北大道7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