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用人单位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的处罚 |
| 编码 | 120225RSJCF01009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2018年12月14日修正) 第二十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但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的实习除外;”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的,或者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 |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2832341 电子邮箱:jzqrsj08@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蓟州西大街39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