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辅助性岗位的处罚 |
| 编码 | 120225RSJCF01011 |
| 类型 | 行政处罚 |
| 法定依据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 |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2832341 电子邮箱:jzqrsj08@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蓟州西大街39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