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
| 编码 | 120225RSJXK02001 |
| 类型 | 行政许可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结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第三款,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4.《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2018年12月14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设立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许可。5.《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设立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可以到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
| 实施机构 |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处) |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人社部门负责职业介绍补贴审批经办工作;市级人社部门负责监督监管工作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理-决定-发证 |
| 责任事项 | 1.公示应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2868117 电子邮箱:jzqrsj09@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蓟州西大街39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