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待遇规定加付赔偿金 |
| 编码 | 120225RSJQZ04002 |
| 类型 | 行政强制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年10月26日通过)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9月25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并支付相当于应得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赔偿金;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福利待遇的;(二)拒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三)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 |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2832341 电子邮箱:jzqrsj08@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蓟州西大街39号 |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