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和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坏森林、林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221LYJCF01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林业局(林政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6959228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芦汉路20增1号 电子邮箱:nhxlyj@126.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