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针对境外种子管理规定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221NCWCF05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九届第34号)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九届第34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子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种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种子法》规定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实施。5、《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公布,2015年第1号令最后一次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对草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草种质资源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6、《草种管理办法》“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7、《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8、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编发〔2014〕79号)“二、主要职责(九)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等农业投入品和兽医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267990 电子邮箱:nhqnw09@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津榆支路7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