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221NCWCF06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九届第34号)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种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种子法》规定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实施。4、《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6号公布,2015年第1号令最后一次修改)“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5、《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6、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编发〔2014〕79号)“二、主要职责(九)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等农业投入品和兽医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267990 电子邮箱:nhqnw09@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津榆支路7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