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引种未经同意,生产、经营中违反审定、认定要求或者经营推广本市已停用品种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221NCWCF06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的;(二)在生产中使用的林木品种应当认定而未经认定的;(三)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良种未经同意的;(四)经营、推广已被市农作物品种、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在本市停止经营、推广的品种的。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种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种子法》规定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实施。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267990 电子邮箱:nhqnw09@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津榆支路7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