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动物饲养场进行定期检查 |
编码 | 120221NCWJC12008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向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查询情况,索验相关资料、记录、证件,按照抽样标准无偿采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2、《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经营动物饲养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饲养、出售动物的数量、计划免疫情况以及饲养期间病、死动物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定期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267990 电子邮箱:nhqnw09@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津榆支路7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