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1NCWJC23016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3.《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对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267990 电子邮箱:nhqnw09@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津榆支路7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