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的处罚(二) |
编码 | 120221JYJCF0300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教育局(教育科负责公办园;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负责非公办园)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591381(教育科) 69581761、(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电子邮箱:nhqjyj04@tj.gov.cn(教育科)、nhqjyj08@tj.gov.cn (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新华道3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