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学校基础设施安全进行检查、督促 |
编码 | 120221JYJJC08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 第二章 学校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排除安全隐患、停止使用、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第三章 行政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二)定期组织学校安全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教育局(财务基建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下发通知-自查-检查-督促-整改 |
责任事项 | 1、制定校舍安全标准及自查、检查具体事项;2、定期组织学校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上报协调解决;3、教育行政部门检查,按照相关规定,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督促或配合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4、指导学校校舍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5、指导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学校定期演练。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579043 电子邮箱:nhqjyj06@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新华道3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