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编码 | 120221WLJQT0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八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文化和旅游局(旅游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提交材料-文化广播电视局审核与决定-核发《备案证明》 |
责任事项 | 1.备案登记前,其备案登记的事项名称、办理依据、设立条件、登记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579051 电子邮箱:nhwhj2012@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宁河区芦台街文化路1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