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 |
编码 | 120221WLJQT0305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分社的《营业执照》; (三)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区文化和旅游局(旅游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区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登记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子邮箱:ninghelvyou@163.com(局长信箱) 区文化和旅游局监督电话:022-6957905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宁河区芦台街文化路12号 文化和旅游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