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
编码 | 120221RSJQR10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接件、核对申请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4.工作人员审查批准; 5.办理结束。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591514 电子邮箱:nhrlsbj@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1号增1号 邮编:30150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