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审核 |
编码 | 120221PZZQT0300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村民自建住宅,应当根据用地计划指标,符合村镇规划,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禁止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商品房。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潘庄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初审与否的决定并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69529101 电子邮箱:panzhuangzhend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宁河区潘庄镇潘庄村(112国道旁)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