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蓄滞洪区的扶持救助 |
编码 | 120221ZJZJF88004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造甲城镇人民政府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批复—实施 |
责任事项 | 1.对申请进行审核; 2.对符合条件申请批复,实施给付; 3.监督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69519262 电子邮箱:zaojiazhend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城村西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