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为已婚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编码 | 120221MZZQR24005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苗庄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依申请作出的,及时受理申请; 2.组织论证审查; 3.决定结论,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69221000 电子邮箱:miaozhuangzhend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宁河区苗庄镇苗庄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