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建立功勋的义务兵的表彰和奖励 |
编码 | 120221NHZJL11003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建立功勋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芦台镇人民政府(党建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69419174 电子邮箱:ninghezhenzhengfu@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宁河区宁河镇西关村北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