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侵犯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裁决 |
编码 | 120221NHZCJ34001 |
类型 | 行政裁决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宁河镇人民政府(农业发展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理—裁决—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 2.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 3.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4.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法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等); 5.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否则由裁决机关强制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69419174 电子邮箱:ninghezhenzhengfu@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宁河区宁河镇西关村北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