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临时救助给付 |
编码 | 120221MZJJF01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办发【2020】18号)第二十四条: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 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21〕14号)(二)职责分工:②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区委托街道(乡镇)实施审核确认工作文件,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对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定期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对街道(乡镇)审核确认后的新增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受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信访举报等工作。③街道(乡镇)负责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和确认工作;履行好调查核实、公示、审核、动态管理并做好救助档案资料保管等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核意见,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管理权限 | 区和乡镇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核查--审批--给付 |
责任事项 | 1.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有本市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并实地调查核实。 2.非本市户籍且无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可由公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向辖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没有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区,由区民政部门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 3.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民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及标准进行审批,并将审批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 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统一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 4.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结合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充分发挥效能,强化结果运用。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9591710 电子邮箱:nhqmzj05@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新华道1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