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编码 | 120221MZJCF01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津民规〔2022〕2号)第四十三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障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管理权限 | 区和乡镇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调查—核实—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决定停止社会救助; 4.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9591710 电子邮箱:nhqmzj05@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新华道1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