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超过标准不按规定告知审批管理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编码 | 120221MZJCF0100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37条第2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村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对居民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村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二)享受最低社会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超过标准不按规定告知审批管理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社会福利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整--核实--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区民政局、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决定停止社会救助; 4.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对居民处以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村民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5.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9591710 电子邮箱:nhqmzj05@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新华道1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