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编码 | 120221MZJCF07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呈批—依法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宣传《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处罚事项进行宣传告知; 2、发现制造、销售不合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途径;对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组卷归档;对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违规问题开展问责;合理利用案例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遵法守纪意识。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022-69592195 电子邮箱:nhqmzj1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新华道10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