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复查信访事项 |
编码 | 120221XFBQT0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登记 —复查委员会委托行政机关复查—提出复查建议—拟复查意见书—报区主管领导批准—送达 |
责任事项 | 1.登记信访事项复查申请2.调取相关案卷后,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3.对依法受理的复查信访事项委托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建议4. 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5.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将复查意见送达申请人6.书面答复信访人。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11536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沿河路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