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紧急汛情旱情不服从统一管理的处罚 |
编码 | 120221SWJCF01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汛期或者其他发生紧急汛情、潮情、旱情时期,利用水工程设施和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水体从事旅游、航运、体育、餐饮、娱乐等活动,不服从统一管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对区县管理的工程、水体内发生违法活动进行处罚。 |
运行流程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法律法规宣传。 2.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022-69591037 电子邮箱: nhq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107号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