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资源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221SWJZS02001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地下水和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即: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即: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七条,即: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止水措施有效阻断地下水含水层并对疏干水进行回收利用的,免缴水资源费;未阻断地下水含水层或者设置减压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7〕43号)第十五条,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由税务机关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7〕43号)第十五条规定征收 |
运行流程 | 水资源费改税,由税务部门征收 |
责任事项 | 地下水: 1.公示需报送的各类数据信息。 2.核定用户水表指数及实际用水量,据此开具《天津市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并告知其缴税期限。 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未阻断含水层或设置减压井的,缴纳水资源税: 1.公示信息。 2.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022-69591037 电子邮箱: nhq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107号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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