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取用水情况的检查 |
编码 | 120221SWJJC02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入户巡查—出示证件—核实取水许可状态(正常或过期)、查看计量设施安装位置及运行情况、检查用户是否欠缴水资源费—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填写巡查登记表—当事人签字确认—提交检查记录—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巡查计划,告知用水单位检查的时间、目的、依据等。 2.水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填写巡查登记表,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 3.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022-69591037 电子邮箱: nhq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107号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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