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拖欠水资源费的加处滞纳金 |
编码 | 120221SWJQZ02004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报告并经批准—现场执行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申报立案,履行催告义务,申报行政强制。 2.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022-69591037 电子邮箱: nhq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107号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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