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按要求装置合格的计量设施的处罚 |
编码 | 120221SWJCF0201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取水许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取水计量设施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法律法规宣传。 2.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022-69591037 电子邮箱: nhq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107号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