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计量设施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计量资料的处罚 |
编码 | 120221SWJCF0201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出示执法份证件——填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法律、法规宣传, 2.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022-69591037 电子邮箱: nhq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107号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