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务工程扬尘治理工作检查 |
编码 | 120221SWJJC03017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8号)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村工作、商务、市容园林、公安、国土房管、规划、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章 扬尘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水务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六十三条施工工地禁止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规划与建设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022-69591037 电子邮箱: nhq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107号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