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1SWJJC04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 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 12月21日 水利部令7号)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 水利部令第339号)第三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十七条:5、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规划与建设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涉及水务在建工程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 2.告知项目法人、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被检查参加单位。 3.按照明确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是否存在问题。 4. 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责任监督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5. 根据检查情况,提交检查报告。 6. 发现问题下发整改通知,相对人进行及时整改。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022-69591037 电子邮箱: nhq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107号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