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水利安全生产违规的经营单位采取强制措施 |
编码 | 120221SWJQZ05003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安全生产法》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7月22日)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涉及水务在建工程 |
运行流程 | 通知-检查-检查记录-整改-通知-整改情况上报-再检查备案 |
责任事项 | 1.通知 2.检查、记录、整改事项 3.整改情况上报,再检查备案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022-69591037 电子邮箱: nhq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107号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