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营业性洗车场(点)违规用水冲洗车辆的洗车器具的暂扣 |
编码 | 120221SWJQZ08012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下列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由市节水办公室负责核定和考核: (一)……(五)从市内六区以外地区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单位。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非生活用水户申报的用水计划指标,经管委会汇总平衡后由市节水办公室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由本区管委会负责考核。 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核定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自来水冲洗车辆。” 第五十一条“营业性洗车场(点)直接使用自来水、地下水冲洗车辆的,由节水办公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洗车器具,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报告并经批准—现场执行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立案—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结案 |
责任事项 | 1、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申报立案,履行催告义务,申报行政强制。 2、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022-69591037 电子邮箱: nhq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107号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