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用水计划指标许可 |
子项名称 | 非生活用水计划指标变更许可 |
编码 | 120221SWJXK08013-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十一条 非生活用水户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须经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需要; (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行业指标; (三)已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业指标并采取了相应的节水措施。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下列区管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指标核定: 1、直接从区管河道、渠道(暗渠)等取水的; 2、在宁河区直接取用地下水的;3、在宁河区公共自来水管网取水的 |
运行流程 | 接件——告知受理(与否)——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论证并作出决定——下达行政许可文书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审管衔接。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69591037 电子邮箱: nhq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107号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