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1SWJJC10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制定方案——(告知)——检查——印发检查情况及整改意见——(视情节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方案(检查对象、内容、形式、时间、参加单位范围),对检查对象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2.通知检查对象及相关单位,检查内容、形式、参加单位范围要针对检查对象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检查时间等与被检查单位协调一致;被检查单位有义务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3.听取被检查对象及单位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 4.印发检查情况及整改意见,需要检查对象书面回复。或者视情节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5.复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022-69591037 电子邮箱: nhq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107号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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