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1SWJJC11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规划与建设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二级河道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022-69591037 电子邮箱: nhq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107号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