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赔(补)偿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221SWJZS14004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津政办[2015]13号)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堤防、护岸和其他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津政[2000[13号) 第四条 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水排放水质标准。 超标准排放污水的,应当承担治理排放超标污水的责任,并由排水专业单位根据城市排水监测机构提供的水质超标数据收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赔(补)偿费。 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赔(补)偿费标准,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013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津财综[2014]13号)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委及有关部门(45、赔补偿修复费中(10)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赔偿费)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对应补偿的征收对象进行补偿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022-69591037 电子邮箱: nhq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107号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