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221SWJZS14005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天津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津政发[2000]13号) 第三条 第二款 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的,由排水专业单位委托城市供水单位收取,城市供水单位根据委托收取协议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一单两费)并按月足额划转排水专业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使用河水、地下水、未予回灌的地热用水)和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由排水专业单位负责收取。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对应补偿的征收对象进行补偿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 022-69591037 电子邮箱: nhq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宁河区津榆支路107号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