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子项名称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
编码 | 120221ZWBXK01001-03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31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2017年修订)第12条。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政府政务服务办(涉农交通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 www.tjnhsp.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022-6911963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金华路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监察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