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兽药经营许可 |
编码 | 120221ZWBXK010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14年修改)第22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政府政务服务办(涉农交通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 www.tjnhsp.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022-6911963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金华路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监察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