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编码 | 120221ZWBXK01005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第22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2011年修订)第15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生产经营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政府政务服务办(涉农交通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 www.tjnhsp.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022-6911963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金华路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监察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