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电影放映单位许可 |
编码 | 120221ZWBXK01010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第38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受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65项。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政府政务服务办(文卫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 www.tjnhsp.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022-6911963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金华路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监察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