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 |
编码 | 120221SFJJC03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3年7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市和区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考核评估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有关的培训考试,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推动开展法治示范创建、表彰奖励等工作。 |
实施机构 | 区司法局(法治宣传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通知—自查—检查—通报—整改 |
责任事项 | 1.制发检查通知; 2.督促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进行整改; 3.组织检查考核,根据检查情况评分; 4.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5.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并反馈整改成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9583366 电子邮箱:nhqsfj07@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光华路7号宁河区司法局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