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军人残疾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编码 | 120221JWJJF01001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资格审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材料并予以审核。 2、发放抚恤金。 3、资料归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022-69365892 电子邮箱:nhqtyjrswj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商业道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