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接受指定作为监测点的处罚 |
编码 | 120221FGWCF01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发展改革委(价格和收费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实施警告处罚 |
责任事项 | 1.出示执法证; 2.对拟作为监测定点单位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3.对拒不接受设点单位送达相关处罚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9589773 电子邮箱:nhqfgw06@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宁河区芦台街道光明路6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