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拒报、迟报或伪造资料的处罚 |
编码 | 120221FGWCF01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价格监测管理规定》(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宁河区发展改革委(价格和收费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出示执法证—调查取证—实施处罚 |
责任事项 | 1.向所选对象宣传政策规定;2.到监测点实地调查,出示执法证,进行检查;3.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4.发现违法行为,决定实施处罚的,送达处罚文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9589773 电子邮箱:nhqfgw06@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宁河区芦台街道光明路6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